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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商品出现下列情形属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经营者(卖方、生产者、维修人员) 家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家具商品经营者销售的家具商品发生消费纠纷,按本办法解决。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卖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本办法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不得免除卖方与生产者、卖方与供应商、卖方与维修人签订的合同。
       第四条 家具商品销售实行信用卡、三包凭证、价格标签制度,一卡一证一签。
       第五条 家具三包有效期为两年。
       三包有效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交付日期不能确定的,应当自发票、信用卡等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扣除维修占用和无原材料维修的时间。
       消费者在三包有效期内凭有效购买凭证或三包凭证进行维修、更换和退货。
       第六条 家具商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三包责任。不具备履行三包责任必要条件的经营者,不得销售家具商品。
       第七条 本办法是实施家具商品三包最基本的要求。鼓励卖方和生产者制定比本办法更高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确的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 卖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实行采购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说明书规定的性能要求、不符合商品质量标准要求、不符合国家认证标准要求的家具商品。
       (2)真正向消费者介绍家具产品的性能、价格、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和维护地点。销售商品时,应开箱检验,并提供有效发票、三包凭证、信用卡、说明书和证书。卖方还有义务真正介绍消费者需要了解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销售人员不得以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家具商品。
       销售进口家具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进口证明(报关单、检验报告、商检证明等)。
       (四)销售者售货必须以标牌、标签、说明书等形式明示家具商品中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
       (5)销售人员必须以说明书、图表等形式明确家具商品的主框架结构和各种材料的比例。
       (六)卖方在送货、安装服务时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
       (7)卖方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家具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协议提供。未按照协议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协议或者退还预付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和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8)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和投诉。
       第九条 修理者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维修人员必须是本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服务时,应主动出示能证明自己真实身份的证件。      
       (二)对三包有效期内的家具商品承担维修责任,不向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
       有责任对超过三包有效期的家具商品进行合理收费的有偿维修。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认真记录维修后的家具商品质量状况,保证维修后的商品能够正常使用一年以上。
       (四)维修人员因维修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家具商品的,由维修人员承担责任。
       (5)接受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对维护质量的监督。
       (6)维修交付给消费者后,维修人员应在一周内回访。
       (七)在三包凭证上认真如实记录修理情况,注明修理的原因和修理的次数等。
       (8)维修完成后,维修人员应将维修好的家具商品交给消费者,并将相关记录和凭证交给消费者保留。
       (9)确保生产者提供的维修费用和原材料用于维修。
        第十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提供的家具产品通过检验,并保证提供三包凭证、维修人员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与商品一起。
       (2)负责向卖方和维修人员提供维修技术数据、合格的原材料和维修费用;确保在货物停产后两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原材料。
       (3)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含量以合格证、标签、说明书等形式显示。
       (四)以说明书、图表等形式明确家具商品主柜架结构与各种材料的比例。
       (五)不得伪造产地或者伪造、使用他人的工厂名称和地址。
       (6)不得伪造或使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和投诉。
       第十一条 家具产品出现以下严重质量问题:
       (一)木家具断榫、局部变形、结构松动、木虫。
       (二)金属家具焊点断裂。
       (3)竹家具、藤家具、石家具开裂,石家具覆膜脱落。
       (4)弹簧软床垫弹簧刺出、断簧、严重塌陷、沙发结构松动、构件断裂、坐簧塌陷、木虫、皮革表面断裂。
       (5)塑料家具构件断裂影响结构强度。
       (6)玻璃家具正常使用时玻璃破裂。
       (7)各种家具产品油漆明显脱落,覆盖材料剥落,影响外观。
       (8)各类家具不符合卫生环保要求,甲醛、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标。
       (9)其他影响家具正常使用的严重情况。
       第十二条 家具产品自交付消费者之日起3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第十三条 家具产品自交付消费者之日起30日以上、60日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
       第十四条 自消费者交付之日起60天以上,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卖方应当为消费者交换货物。
       第十五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维修人员自身原因未维修30天以上的,维修人员应当为消费者换货,卖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提供维修所需材料而超过60天未维修的,维修人员应在维修记录中注明情况,并向消费者出具维修记录。
       消费者应注意索取维修记录,并要求卖方凭此维修记录更换货物。
       第十七条 更换货物时,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规格、型号相同的新商品,并负责安装调试。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使用过的商品,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信誉卡或其他有效凭据背面加盖换货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合格证、商品说明等。
       第十九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交换条件但卖方没有相同规格和型号的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更换其他规格或型号的商品,卖方应当退货,不收取折旧费。
       第二十条 有相同规格、相同型号的商品,但消费者不愿意换货并要求退货的,卖方可以按照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
       家具商品折旧率为0.05%/日。
       折旧费的计算应从家具商品交付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起扣除维修占用和维修时间。
       第二十一条 退货时,卖方应当按照信用卡、发票等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一次性退还货款。价格下跌时,退款金额按原价计算;价格上涨时,退款金额按新价计算。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维修、更换、退货而产生的合理交通运输费用。
       第二十三条 卖方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应商、维修人员的责任,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向生产者、供应商、维修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三包,可实行有偿服务:
       (一)消费者因使用和储存不当而损坏。
       (二)非承担三包责任的维修人员自行拆卸、维修,造成损坏。
       (3)没有三包凭证、信用卡或其他有效凭证,也没有其他方法可以证明家具从哪里购买或在三包有效期内购买。
       (4)消费者擅自更改三包凭证。
       (5)销售后的家具产品因不可抗力而损坏。
       (6)销售时已明确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质量缺陷,并在信用卡等有效凭证的显著位置标明处理品字样。
       (7)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第二十五条 如果家具产品发生质量纠纷,需要进行质量鉴定,鉴定费用由提议方预付。
       鉴定结果表明,如果家具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应承担鉴定费;如果鉴定结果表明家具产品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应承担鉴定费。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证据,不能提供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歇业、转产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三包义务的,消费者可以依法向消费者协会或者仲裁机构投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拒绝执行本规定的经营者,由有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黑龙江省消费者协会制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2日起实施。